一、功能及要求:满足采购人要求,对永和镇部分干线进行投保。
二、相关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三、技术规格:
1、项目服务要求及说明:
1.1投保单位:采购人(******人民政府)作为投保人,为浏阳永和镇境内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无名道及构筑物进行统一投保。
1.2参保对象:浏阳永和镇境内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无名道及构筑物,包括路面、路基(含路基挡土墙、上下边坡及排水沟)、桥梁、隧道、涵洞、防护工程、风机、公路标识、路灯等。实际承保道路里程184.666公里,其中省、县道36.355公里,乡道、村道50.542公里,无名道97.769公里。
1.3保险期限:一年,从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24时止。(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4委托承办的具体业务范围:
1.4.1投保险种:企业财产综合保险
1.4.2保障内容:
(1)主险: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沉等自然灾害导致公路损毁以及拓展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2)附加72小时保险条款。72小时内遭受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沉等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应统一视为一个单独事件。
(3)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累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8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最高赔偿限额:2万元。
(4)附加清理残骸费用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15万元。
(5)附加预付赔款保险条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20%。
1.4.3保险金额:
(1)省道、县道为每公里100万元,乡道、村道、无名道为每公里65万元;
(2)清理残骸项为扩展条款,累计最高赔偿限额15万元。
1.4.4免赔设置:
(1)省道、县道的主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乡道、村道、无名道主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3)附加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4)如事故损失单次未达到免赔额,则对于同一时间段内同一条标的线路内发生多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算作一次事故,损失金额累计计算,乙方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予以赔偿。
1.5赔偿限额:
(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2)本保单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80万元。
2、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
2.1保证提供专人为本项目提供保险跟踪服务;
2.2保证提供的保险条款满足采购人的要求;
2.3保证理赔的及时性;
??2.4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作更为优惠的售后服务承诺。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一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成立理赔服务小组:为满足本次保险需求,及时处理理赔流程等相关事宜,保险公司需成立相应的理赔服务小组,由非车险理赔人员、业务经理等组成,明确相应人员的姓名、电话等。
????
六、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浏财函【******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
七、其他要求:
1.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业务资格,采购人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2)泄露或者滥用参保人员信息;
(3)单方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保险业务;
(4)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保监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实施,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考虑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含保险费、人工费、管理费、税费、利润等),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视为包含在报价中,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委员会备案的保险条款文本和回执及相关方案,且不得与本采购要求相冲突,投标人与采购人另行签订保险合同。
?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